有經驗的人稱 理性對待環(huán)境污染防控治理很重要(下)
信息來源:http://www.janinesmusic.com/ 發(fā)布時間:2013/3/5 13:41:38 點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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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過濾設備
在以前的文章中我們?yōu)槟v到了關于環(huán)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方法,之前主要為您介紹了態(tài)度的問題,而在今天就要為您介紹具體的方法了,看看何種措施是適合的?何種空氣過濾器是有效的?
我們前面說到,環(huán)境“公地”與每個個人健康、生活質量密切相關,那么就需要社會的普遍參與和監(jiān)督,以此來限制產生外部費用的產品的生產,激勵有外部效益的公共產品的生產。到目前為止,控制大氣污染的手段主要有以下的四種:
一、設定財產權
設定財產權是近代以來市場經濟下“經濟人”的習慣,也是迎合私權社會的一種制度化設計,無論是立法者還是執(zhí)法者、司法者曾經在上世紀60至90年代經過不懈地探索,默默創(chuàng)設了一系列既顧及在環(huán)境“公地”中受益經濟效益又能為環(huán)境“公地”中受害人接受的折中做法排污權,它在很多方面跟早先我們已經在公共物利用中創(chuàng)設的采礦權、取水權、漁業(yè)權、捕獵權等法定特別用益物權很是接近,它實際上是一個鼓勵公共用品生產者向社會提供盡可能多的公共品的制度,當然也是把“外部化”費用計入生產者成本的不錯的經濟刺激辦法。
這樣的方法至少可以增強生產者的節(jié)約意識和觀念,排污權和法定用益物權就在于給定了一個能夠為環(huán)境“公地”受害人接受的“總量”,并不意味著不排污,并不意味著沒有受害人,更不意味著我們每個身處環(huán)境“公地”的人能夠拿到應當從環(huán)境“公地”產生的總福利中屬于他或她的一份子。因此,運用排污權這樣生根于市場交易理論的財產權來鼓勵減輕環(huán)境污染并不像鼓勵一般公共品生產那樣容易和有效;設定財產權的效益范圍太有限了,也受它自身底線的限制,把那些不付費用的占便宜者從已付費用的人所享用的公共品中排除出去是十分困難的。
二、政府直接管理
在大多數情況下,與設定財產權相比政府更愿意采用利用稅款歲入由自己直接向公眾提供環(huán)境公共品,而所謂的直接管理是政府控制空氣污染更愿意采取的手段。因為這種方法的目標清楚,就是控制環(huán)境污染;措施簡單,就是禁止超標排污;方法直接,針對排污對象發(fā)出行政命令或實施強制措施;執(zhí)法者樂意,權力有地兒使了。
我國現(xiàn)階段的環(huán)境污染監(jiān)管措施大部分為政府直接管理,但是人類數百年的法制化經驗,使人們更愿意接受萊昂·狄驥的觀點:經濟社會中,執(zhí)法人員也是“經濟人”。更不排除執(zhí)法機構把自身當作一個事實上的“經濟人”來看待,執(zhí)法者的強制措施不是采用發(fā)布禁令或者判處刑罰的方法,而是采用各種經濟制裁譬如罰款等時,直接管理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可能就不單單是環(huán)境“公地”了,溢出效應會吞沒人們對污染防控樹立起來的所有信心。于是,產生了其他一些跟直接管理結合使用的防控、治理空氣污染的方法,包括補助、收費。
三、補助措施
為了避免向社會提供一般消費品的生產單位或能夠向公眾提供公共品的生產單位向外界過渡排放污染物即產生外部費用,政府采取替排污生產單位全額或部分埋單的方式支付其生產成本的一部分,比如說對防污染設施安裝給予特別減、免稅照顧等稅收刺激措施,或者發(fā)放貸款等金融支持方案,包括固定資產折舊稅前扣除,政府撥款給市、縣(區(qū))用以建造各種廢棄物處理設施等等,來鼓勵排污生產單位減少向外界環(huán)境排污。
四、收費方法
收費是彌補以上幾種制度化措施不足的替代方法,這是政府要求所有產生外部費用或者不能向社會提供環(huán)境公共品的私人活動繳納一定數額費用的制度化設計。這種方法明顯不同于前幾種手段的方面就是它的普遍性,要求每一個身處特定環(huán)境中的個人和單位都要對環(huán)境“公地”承擔義務和責任,具有形式公平性。也對“生產者”產生了一種類似刺激市場的方法,迫使“生產者”改變活動的方式、方法,但是正是它具有形式公平性,所以收費額的確定應盡量按照獲益而定,以大限度地避免其所產生的不良后果和盡可能地趨近實質公平。
以上的幾種環(huán)境污染防控治理措施也都是從廣義上進行說明的,但是也可以給我們的污染治理很好的思路,掌握了基本的思路之后,我們就可以制定相關的措施和選擇適合的空氣過濾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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